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應定期對教學、輔導、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,進行自我評鑑;其規定,由各校定之。
各該主管機關為促進高級中等學校之發展,應定期辦理學校評鑑,並公告其結果,作為獎勵、經費補助、學校調整及發展之參考;其評鑑辦法,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。
依上述修訂條文,學校進行內部自我評鑑是未來趨勢。自我評鑑的最大特徵是由學校本身自己評鑑,評鑑是根據外在的規準來進行,屬於比較被動式以及間斷性的評鑑方式,目的在了解學校在外在規準之下,各項條件具備與表現的情形,以作為評定學校績效或是自我改進的依據。
本校除了訂有2011-2015校務發展計畫,並依照自主管理機制定期管考進度與方案執行成果外,更依據校務發展目標訂有24項關鍵績效指標(KPI),定期統計分析KPI反應的訊息,作為校務發展的調整參考。
此外,為了落實全面性校務管考,由校長親自主持,由教務處王人傑主任規劃,各處室配合辦理,依據教育部高級中學校務評鑑指標,定期進行自我評鑑。校長表示,校務自評不單是配合外部評鑑準備,更重要的是落實平日業務整理與知識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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